記者來電轉達檢察官對於當天的"態度"問題致歉
這我接受
我本來就能理解那麼超級勞累的開庭行程怎麼受的了
但是記者問到有關攝影展的照片百分之百翻拍是不是算重製仍然堅持"不是"
理由是因為重新翻拍時設定的光圈和快門種種的數據不一樣所以算是新的創作
(????????????這是甚麼啊? 我拍貓的剪影也不會因為翻拍的人有打光貓就會變亮啊~~創作個鬼啦)))))
所以翻拍的技術越爛表示創作程度越高就是了?)
記者也舉例: 用畫筆臨摩畢卡索的名畫也不算重製嗎? 吳檢察官也回答:不是
吳檢座
因為急所以口氣不甚佳我頂多可能生悶氣幾分鐘不會很在意
畢竟我說不定年紀比你大些不是小女孩那麼容易被嚇到
我在乎的是很現實的問題
現在的我經常舉辦攝影展也有出書
網路上的照片我當然盡量做好打浮水印的保護
但是攝影展掛在牆上那麼大張就算我禁止攝影但也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書就更不用說了
攤開來看要花多少時間慢慢翻拍甚至拿去彩色影印或掃描多方便
重點是如果檢座或是其他檢座的觀念甚至法律是這樣解釋的---隨便拍...拍到就是你的創作
請問原作者的心血置於何地?
一張照片並不是相機拿起來快門按下去就會拍得到
模特的遴選
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攝影打光器材
多年的學習和投資
拍到一張成功照片之前要磨多少時間和體力血汗
甚至狗主人是花了錢請攝影師拍的
翻拍圖利的人何其無恥
沒錯
翻拍一定不會百分之百一樣
但那也只是"翻拍技術好不好的問題"跟翻拍這個動作和意圖屬於"偷竊"是兩回事吧?
你不能說我考試偷看別人的但是我又沒有"全抄對"就不算作弊啊...
如果翻拍這麼理所當然又合法
請問為什麼梵谷和法國名畫來台灣展覽的時候
還有聽演唱會和看電影的時候要規定不可以拿攝影器材拍攝?
喔~~~我說錯了
應該是說原來就是像吳檢座這樣的觀念
所以這些展覽和放映場所才得這樣三令五申嚴加禁止
因為不小心被拍到只能自認倒楣因為送到檢察署一樣會告訴業者----那是觀眾的創作...
所以直接拿光碟盜拷是犯法
但是把影片放映出來之後另外用攝影機拍不是犯法?
大家知道了吧...檢察官掛保證的請盡量把用你的攝影機從電視錄下來的影片拿去販賣不會有事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有關"重製"的解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這整個到底是哪裡"轉不過來"????????
有那麼難懂嗎?
如果這一條法律根本是虛設的, 讓所有創作人感到如此不安和恐慌
又得不到法界人士正式的澄清和解釋
不排除我們創作人將發動一次遊行抗議這個足以殺死創作熱情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