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先生您好
今日到偵查庭出庭應訊, 因為我的攝影作品被人盜用做成了背包販售, 雖然後來被告人確定不知情照片是來自盜用我也不想為難他(只想得到上游廠商的資料, 被告人也給我了), 但檢察官的說法卻讓我當場感到非常錯愕, 尤其是一句:"只要是用相機拍攝別人的攝影作品, 那拍到的東西就是那位拿相機拍的人擁有的創作" 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其他部分請看我部落格http://wajoan.pixnet.net/blog/post/30802972
詳述以及其它創作人的看法, 也許部長可以先調出完整的出庭錄音聽聽看, 這位檢察官說的是正確的嗎? 我覺得站在偵查庭裡面, 我的創作熱情正一點一點被那個檢察官殺死
我的出庭日: 4/19 下午四點 (大約五點多才輪到我) 宇股 99年度偵字第9427號 著作權法 案件
我的姓名: 王瓊賢(告訴人)
檢察官: 吳育增
被告訴人: ***
百忙之中勞煩部長
真是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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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熱心網友建議說部長信箱大約三天可回覆
所以我就寫了
沒想到石沉大海
我只想得到一個肯定的答覆讓創作人安心
也想知道我們的法律是不是真的能保護到創作人
如此而已
為了這件事情我的出書進度拖延了一星期已經沒有時間了
希望趕快得到一個正面的答覆之後就此落幕
謝謝大家的關心
附上一些專業律師或是具有經驗者提供的法律常識和條文
弔詭的是這些法律條文讀起來明明就是會一直"對啊對啊沒錯啊"
但為什麼會有其他人說出不同的解釋
中文那麼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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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還沒睡醒。
別跟交通部長一樣亂說話就好...
加油~不管結果如何 好好照顧自己最重要啊!
所謂法律....說實在是給檢察官和法官自由心證用的啦!怎麼解釋都看他們高興.似乎只有花錢請律師出馬才能和他們對抗. 不過因為法務部仍屬行政機關,頭上還是有老闆的.如果法務部完全不回信,就等到妳新書出版的事告一段落,再挑戰[行政院院長信箱]和[總統信箱]吧!他們現在說什麼[傾聽民意],應該暫時不敢對民眾來函置之不理才對.否則就上媒體爆料給他們難看. 政府機關現在只怕媒體和民代而巳. 唉~
說真的,真接給媒體爆料比較有效!
媒體已經報導了啊....
對於創作的定義 法律一定有完整的說明 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的 我建議 你可以先請教知道這方面法律的人(最好問多點人) 有足夠的資料證據才能證明檢察官是錯誤的(基本上是可以告檢察官的...)
事實上我和很多人都認為檢察官說的不合理 但是不代表這個檢察官說的不合乎法律 我生氣是因為不合理和不解 而我只希望能得到一個肯定的答覆 假如真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那麼....創作人到底該如何保護自己? 總不能還是甚麼都不懂而不斷地前仆後繼的被這些偷圖人欺負還得在法庭上吃悶虧啊
照這樣的說法,對著別人的圖按下右鍵存在自家硬碟裡就變成自己的作品啦...不曉得您那位檢查官是多大年歲的人,現在很多司法官都未食人間煙火,一路死讀書參加考試,拼過了受個訓(那訓倒是該受久一點實際一點魔鬼一點),就來當正義使者了~年輕的可能法條很會背,那個腦袋就... 在網路上公開作品經常就是會受到這些氣...由衷期盼你可以早點回到開心創作的日子
我發了一封email給海關, 說有香港某廠商侵權, 而受害者為海外人士, 問受害者要怎麼樣向海關提出起訴.... 但5天了...仍沒回音... 我想... 不止是台灣... 香港的政府部門都懶理小苦主 看見小賢那麼拼命為自己申斥,希望能有努力得來的回報
我記得民意代表, 地方政府, 法扶會, 著作權人協會等應該都有免費法律諮詢, 台灣已經算是是法治國家, 相關部門的首長也不能直接干預司法 (理論上啦), 建議先從法條上來著手.
有 查到了很多法律條文明明就是支持我的想法的 這才讓我更覺得莫名其妙
太誇張了@@
下次再出庭,記得帶相機把檢察官的嘴臉拍下來,貼在網路上, 同理,因為照片是你拍的, 他沒有權力干涉你如何使用你拍的照片.
????????????????????請問社區勞役時間可以去賺錢嗎?只要事先告知檢察官就可以嗎?
這個檢察官是菜鳥新手上路,你可以去書局看法律書籍,向監察院舉發,資深檢察官不會這樣子說的。如果,是我我找就把事情鬧大,把承辦檢察官也告了,不知道會不會官官相護。
我看告到監察院也難了。政府裡公務人員官官相衛,就算告到監察院最後也交回原單位調查,試問自家人能查出什麼嗎?我現在就遇到這樣的問䞏,大家努力吧!一定要找回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