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來電轉達檢察官對於當天的"態度"問題致歉
這我接受
我本來就能理解那麼超級勞累的開庭行程怎麼受的了
但是記者問到有關攝影展的照片百分之百翻拍是不是算重製仍然堅持"不是"
理由是因為重新翻拍時設定的光圈和快門種種的數據不一樣所以算是新的創作
(????????????這是甚麼啊? 我拍貓的剪影也不會因為翻拍的人有打光貓就會變亮啊~~創作個鬼啦)))))
所以翻拍的技術越爛表示創作程度越高就是了?)
記者也舉例: 用畫筆臨摩畢卡索的名畫也不算重製嗎? 吳檢察官也回答:不是
吳檢座
因為急所以口氣不甚佳我頂多可能生悶氣幾分鐘不會很在意
畢竟我說不定年紀比你大些不是小女孩那麼容易被嚇到
我在乎的是很現實的問題
現在的我經常舉辦攝影展也有出書
網路上的照片我當然盡量做好打浮水印的保護
但是攝影展掛在牆上那麼大張就算我禁止攝影但也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書就更不用說了
攤開來看要花多少時間慢慢翻拍甚至拿去彩色影印或掃描多方便
重點是如果檢座或是其他檢座的觀念甚至法律是這樣解釋的---隨便拍...拍到就是你的創作
請問原作者的心血置於何地?
一張照片並不是相機拿起來快門按下去就會拍得到
模特的遴選
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攝影打光器材
多年的學習和投資
拍到一張成功照片之前要磨多少時間和體力血汗
甚至狗主人是花了錢請攝影師拍的
翻拍圖利的人何其無恥
沒錯
翻拍一定不會百分之百一樣
但那也只是"翻拍技術好不好的問題"跟翻拍這個動作和意圖屬於"偷竊"是兩回事吧?
你不能說我考試偷看別人的但是我又沒有"全抄對"就不算作弊啊...
如果翻拍這麼理所當然又合法
請問為什麼梵谷和法國名畫來台灣展覽的時候
還有聽演唱會和看電影的時候要規定不可以拿攝影器材拍攝?
喔~~~我說錯了
應該是說原來就是像吳檢座這樣的觀念
所以這些展覽和放映場所才得這樣三令五申嚴加禁止
因為不小心被拍到只能自認倒楣因為送到檢察署一樣會告訴業者----那是觀眾的創作...
所以直接拿光碟盜拷是犯法
但是把影片放映出來之後另外用攝影機拍不是犯法?
大家知道了吧...檢察官掛保證的請盡量把用你的攝影機從電視錄下來的影片拿去販賣不會有事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中有關"重製"的解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這整個到底是哪裡"轉不過來"????????
有那麼難懂嗎?
如果這一條法律根本是虛設的, 讓所有創作人感到如此不安和恐慌
又得不到法界人士正式的澄清和解釋
不排除我們創作人將發動一次遊行抗議這個足以殺死創作熱情的說法

唉....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執法人員, 才會扼殺了很多創作者。 台灣對於創作者的智慧財產保護真的做的不夠好, 面對這樣的問題, 絕大部分的人都會當作視而不見, 因為不想自找麻煩, 但卻因為這樣的態度,讓很多的創作者漸漸流失, 這真的是很糟糕的結果啊... ="= 小賢妳辛苦了。
感覺上,吳檢座只有對他的態度表示道歉... 至於創不創作問題,觀念一樣啊!
最近電影院在播放電影之前的宣導短片就是在宣導智慧財產權,而且還是請蔡琴等一堆知名歌手合唱歌曲,表示政府是有心要推廣這個觀念的,但是現在遇到這樣的情形叫人情何以堪啊~~~
SO所以大家都可以光明正大拿攝影器材去電影院拍攝瞜!?反正大家拍攝角度不同、亮度、清晰度也不同.真的是很怪的歪理.
很歪的歪理~ 他真的有認真"讀書"嗎?
是他書念多了 邏輯思考異於常人嗎? 那這樣說起來 名人照片被翻拍 用於商業途徑 也算是創作 所以沒有肖像權囉?? 怪怪的想不通耶!! 大概我書念太少了吧??
這是哪門子的法律丫?難怪台灣的智財權執法只能抓抓盜版光碟...Sucks! 真是扼腕....那~誰還敢創作呢!?
檢察官&記者的回應.... 是非對錯~我都快被搞糊塗了 到底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是他們的法律要重修? 還是台灣的法律要重修?
也許他只需要去上一堂攝影基本概念 也許他只需要好好睡一覺 也許他只需要一瓶蠻牛 也許他只需要看一場"不能沒有你"的電影 也許他只需要吃過一次同樣的虧 不知道 我只需要得到一個符合社會公理和基本道德認知的結果
我和朋友的結論是:您真勇敢!敢於挑戰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您是剛直的人,並不是在乎官司的輸贏,而是在追求一個公理. 我會努力維持好小貓的狀態,期待10月相遇, 這是我可以做的事,也是為了能回應您的勇氣, 小賢媽加油!!
我從貓身上學到的 當你遇到欺負時如果只會轉頭逃跑 你只會過得越來越慘越來愈越被看不起 當你勇敢面對不逃跑, 甚至還能反擊時, 對方反而不敢軟土深掘 甚至還能獲得相當的尊重
那你問他在電影院錄影 也不違法摟~
關心了這篇有二~三天了,也不曉得該說些什麼才能對小賢大大有幫助,個人亦仍認為法律應該更保護原創... 以下是和這次爭議有關的相關函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4月18日電子郵件第940418號函 主 旨: 一、拍攝之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需視其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定,如其拍攝之照片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符合著作權法中「著作」之定義者,係屬攝影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如以攝影的方法就其他各類著作或重製物予以重複製作者,應屬重製而非創作,所完成之攝影作品應認為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未經被拍攝者之同意所拍攝之照片能否受著作權保護。按著作權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基本上,人享有隱私權、肖像權,如以偷拍等不當方法所拍攝之照片,究否能主張著作權保護,實務上曾有採否定說之討論,但並無明確法院判決。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9月20日電子郵件第930920號函
謝謝你 越來越多的法條其實的確也是保護原創者的 很明顯啊 我們在法律上何其理直氣壯
再補充一下資料: 著作權: 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必須由國家制定法律來給予保護,而法律所制定的這些權利,就稱為著作權 何謂「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必須有『原創性』、『必須人類精神上之創作』、『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性』等特徵。
小賢對不起~我無法給妳甚麼實際的幫助或法律上的建議~ 這整件事真的讓我一直很想罵髒話!!! 那我們一起來好了~ 1...2...3... 馬的咧!!!!!! 那個檢察官真的是夠了!!!
他是怎麼當上檢查官的啊?!=.=誇張又離譜!!我的天啊~ 小賢姊加油!!大家都是支持妳的!!
若檢查官這樣講.那我們太方便了! 大家一起買攝影機去電影院翻拍吧! 學生不用念書了.直接把前人的論文拿來改個名字就是你們的啦! 山寨版創作永遠沒有錯啦! 人人都能當二流,一流二流沒什麼差別了,二流價格可能低一點.接受度可能更高了! 真是個「妮娘卡好(妮妮娘卡布好)」的世界!! 重製無罪! 檢查官說的喔!!!是「檢查官」說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