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酷吧!!
(圖片轉載自新華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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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ina
簡介 Rosina是一位天賦的動物傳心術師,同時亦是一位資深及具有高度資格的實踐者。在香港居住三十二年,香港已成為她的家。她與丈夫,一位資深的獸醫,以及七頭營救回來的狗兒們一起居住。她把自己獻給了對動物的關心和了解,全心全意愛護動物,並以她關懷備至和溫馨善良的性格幫助人和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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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換了新風貌
給你一個清爽的夏天
喜歡嗎?
必魯來一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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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流浪貓保護協會的捐款帳戶被盜用
捐款帳戶裡千百筆的捐款其中一筆一月份的三百元說是"販賣盜版光碟"的匯款
沒有其他證據, 沒有搜到一張販賣的盜版光碟也沒有協會和sara住所寄出任何光碟的證據
甚至最可笑的是從被通知到現在那個賣盜版光碟的賣家還在繼續賣根本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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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吉受傷了, 背部被人插了兩刀
一個晚上找不到後來在距離一個捷運站的地方發現
哈吉住在內湖洲子街MOMO購物台對面大樓, 被找到的時候全身是血倒在美麗華那邊
以他時速一百公尺的走路速度很難想像怎麼會跑去那裏, 整個很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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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展完美落幕, 最忙的時刻終於過去, 把之前那個著作權的事情整理一下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這句話聽了很多次,現在覺得果然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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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先生您好
今日到偵查庭出庭應訊, 因為我的攝影作品被人盜用做成了背包販售, 雖然後來被告人確定不知情照片是來自盜用我也不想為難他(只想得到上游廠商的資料, 被告人也給我了), 但檢察官的說法卻讓我當場感到非常錯愕, 尤其是一句:"只要是用相機拍攝別人的攝影作品, 那拍到的東西就是那位拿相機拍的人擁有的創作" 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其他部分請看我部落格http://wajoan.pixnet.net/blog/post/30802972
詳述以及其它創作人的看法, 也許部長可以先調出完整的出庭錄音聽聽看, 這位檢察官說的是正確的嗎? 我覺得站在偵查庭裡面, 我的創作熱情正一點一點被那個檢察官殺死
我的出庭日: 4/19 下午四點 (大約五點多才輪到我) 宇股 99年度偵字第9427號 著作權法 案件
我的姓名: 王瓊賢(告訴人)
檢察官: 吳育增
被告訴人: ***
百忙之中勞煩部長
真是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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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任何展覽會場都是禁止寵物進入的
攝影展也不例外
唯獨我們這場貓咪攝影展看的到,幾個攝影人聽到之後都覺得好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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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夜又再次"強烈提醒"吳檢察官似乎說法有誤之後
再三反覆強調.明示有關翻拍這個動作是如何的能夠幾乎百分之百的複製可能
終於鬆口說:那的確是有可能造成重製
而且
吳檢察官的思緒似乎仍一直迴繞在---賣家在賣場上貼的"包包目錄照"wajo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8) 人氣(1,311)

記者來電轉達檢察官對於當天的"態度"問題致歉
這我接受
我本來就能理解那麼超級勞累的開庭行程怎麼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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