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先生您好

今日到偵查庭出庭應訊, 因為我的攝影作品被人盜用做成了背包販售, 雖然後來被告人確定不知情照片是來自盜用我也不想為難他(只想得到上游廠商的資料, 被告人也給我了), 但檢察官的說法卻讓我當場感到非常錯愕, 尤其是一句:"只要是用相機拍攝別人的攝影作品, 那拍到的東西就是那位拿相機拍的人擁有的創作" 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其他部分請看我部落格http://wajoan.pixnet.net/blog/post/30802972
詳述以及其它創作人的看法, 也許部長可以先調出完整的出庭錄音聽聽看, 這位檢察官說的是正確的嗎? 我覺得站在偵查庭裡面, 我的創作熱情正一點一點被那個檢察官殺死

我的出庭日: 4/19 下午四點 (大約五點多才輪到我) 宇股 99年度偵字第9427號 著作權法 案件
我的姓名: 王瓊賢(告訴人)
檢察官: 吳育增
被告訴人: ***


百忙之中勞煩部長
真是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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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熱心網友建議說部長信箱大約三天可回覆

所以我就寫了

沒想到石沉大海

 

我只想得到一個肯定的答覆讓創作人安心

也想知道我們的法律是不是真的能保護到創作人

如此而已

為了這件事情我的出書進度拖延了一星期已經沒有時間了

希望趕快得到一個正面的答覆之後就此落幕

謝謝大家的關心

 

 

附上一些專業律師或是具有經驗者提供的法律常識和條文

 

弔詭的是這些法律條文讀起來明明就是會一直"對啊對啊沒錯啊"

但為什麼會有其他人說出不同的解釋

中文那麼複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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