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庭了

原來上偵查庭就像大醫院門診一樣熱鬧, 每個檢察官一個下午要訊問10組左右的案件...好了細節不多說,

本來一應訊被告就一直不停掉淚擤鼻涕,因是個自尊心和榮譽心都很強的女生。。。

(這就是這位網路賣家所販售的包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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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錢包(賣家庭訊完之後留給我做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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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這張是我貼在部落格裡的照片(以前mark沒打在正中央)

大家可以比對一下。。。。無處不同包含背景

這樣不叫做"重製"?

這樣那個包包上的圖案是別人的"創作"?跟我沒關係? 

被偷去做包包的圖檔一張還是兩張還是十張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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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被告所說完全是被上游廠商蒙騙

而我也不是要針對她, 只是要經由這個程序得到上游廠商的資訊和獲得社會公義的聲張

要不是因為上游廠商在香港令我暫時不知如何處理只好先做這樣必要的法律訴訟

沒想到後來的情況令我們兩個都很傻眼

 

當庭訊問完被告之後轉向問我時我強烈感受到檢察官的語氣不友善和責備

甚至埋怨警方為什麼要送這種案件

起初我以為我聽錯了甚麼, 無法置信為什麼受責備的是我

我: 我想藉由檢察官的說法教育社會大眾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檢察官: 我不是教育官....也不是來幫你們宣導的....

檢察官: 幾張? 這裡面都是妳的照片嗎? 兩張? 只有兩張是嗎?

人家出國旅行開開心心拍了幾張包包店裡的包包照片回來貼在網路上

你也不能說人家就侵犯你的版權啊

我說: 不是這樣的, 是因為她還販賣這些包包

檢: 妳有把妳的照片做成包包嗎? 

我: 沒有

檢: 那人家包包是人家設計又不是你設計的你主張甚麼呢?

我: 因為照片是我拍攝的

檢: 除非你能證明照片是從你的電腦檔案直接COPY的, 但這個很難證明,

且如果人家是用相機翻拍或是照著相片繪圖下來那就是人家的創作了不是你的

權利人也要善盡保護自己著作的義務, 這樣的案件真的很多...不鎖好照片還這樣...

我: 檢察官~我知道! 自從很久之前發生過同樣事件我就已經很小心, 但我本來就縮圖縮很小放網路, 並沒有想到那麼小的圖也會被拿去用

檢: 人家拿去用也不算侵犯你的權力啊! 如果是用他的相機拍你的照片那就是他的創作了

(這時我有點開始了解這個檢察官的確是在K我, 而且完全無法理解這種邏輯, 暈暈的...保護自己的作品~如果法律是這麼難保護到權利人那就認真保護作品, 然後我想到....攝影展)

我: 請問檢察官, 假如我舉辦攝影展, 人家拍我的照片拿去商業使用呢? 那是不是偷我的圖?

檢: 人家用他的相機拍的就是他的著作權和創作, 跟妳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我: (堅強中)那麼意思是如果我用照相機拍下Hello kitty的圖樣就是我的著作權了, 可以任意使用Hello kitty的圖樣製作任何商品都是合法的嗎?

檢: (放大聲音)只要是用相機拍攝或是手繪就是他的創作)))))))))), 有名的建築師蓋的大樓也不能因為別人拍的那棟大樓就說侵犯了建築師的權利, 看到風景照片很漂亮所以拍下來也不能說它侵犯了權利, 一篇文章只要改了幾個字就是自己的創作, 也不能說人家侵犯了文章的權利....而且...很多照片別人也拍得出來.....主張權利不能這樣無遠弗屆.....我不是你的律師不需要回答你這些問題

我: .............(默了幾秒鐘, 想用他的小孩老婆當例子辯論下去也很想問他是不是畢業論文也是改了幾個字的功夫...但忍住了)謝謝檢察官我知道了~~

 

看著檢察官因為我溫和地嗆他而從原本意興闌珊不耐煩的模樣變成紅潤又有精神的臉色

我很失望很灰心也知道自己未來只能靠自己.....於是不想讓他做處分, 直接提出我們私下和解

走出偵查庭門外, 我抱住她...後來哭了

洪小姐也覺得很不平怎麼會是這樣的

她認錯但只想告訴檢察官"她不知道那是違法的"

沒想到檢察官根本也不認為"那是違法的"還反過來責備我

她說她霎時恍神彷彿在場的我是被告

這案子搞得她哭我也哭

 

其實洪小姐好幾天前就很有誠意要和解

也提供了上游廠商的名稱

更同意了賠款20萬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小額捐款給慈善單位和流浪動物團體

我們也變成了好朋友

她還變成了我的超級粉絲

 

請懂著作權法的人告訴我

是檢察官說錯了還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大問題

他這樣的說法你認為是合理的嗎?

 

 

這個第一次的經驗讓我對台灣的司法太灰心了

聽別人說好像很遙遠

自己遇到了才覺得...這輩子如果沒有錢也沒有權勢背景(或是案子小到不需要動用這些)

真的要有心理準備根本沒人要理你和體會你

我心目中正義又熱血的檢察官形象....今天徹底殲滅

 

相關文章:生平第一次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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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包包裡面有至少三組是使用我拍攝的照片印製的...

其餘的不知道都是從哪裡蒐集來的圖片

 

底下這些都是我以前拍攝的狗狗寫真照片後來被偷走已經出現在各種不同的商業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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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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